取消一级建造师、特(一) 级资质等在省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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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级建造师、特(一) 级资质等在省级的审批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一、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规定


  涉及建筑业企业许可与审批的相关内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内容。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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