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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业“放管服”工作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建办市函【202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及简化资质申报条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原由我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时,应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通过重庆市“渝快办”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呈报材料。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材料,企业在申报资质材料时可不提交以下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手段获取核实:1、办公场所相关证明;2、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依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关,并按照“互联网+政务”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审批。我委将加大抽查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审批或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636709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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