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
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 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 号)要求,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 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培育自有 工人试点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我市开展建
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 专业作业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提 出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班组 长及技能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信
息材料,提交资料经核对完整齐全,办理备案手续并打印《专业
作业企业备案证书》(备案流程详见附件1),企业相关信息将在
“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二、 专业作业企业按技能工人工种结合工程类别进行综合分 类,设砌体、钢筋、混凝土、装配式、门窗幕墙、建筑安装、装 饰装修、工程机械、路桥隧轨、古建筑、园林绿化、特种作业等 12个专业类别,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各专业 类别下设班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班组数量和技能工 人数量,明确班组长人选,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 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详见
附件2)
三、专业作业企业的技能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 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技能工人 一人持多个技能等级证书。专业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 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工种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工及以 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支持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及班组长参
加“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或持有“安管人员”相关证书。
四、专业作业企业作为技能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 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技能工人签订劳动合 同,依法为技能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技能工人建立相
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技能工人安全生
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持续的教育培训,增强技能工人质量安
全意识。
五、 鼓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 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积极支持外地入渝企业在渝成立自有专业作 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认定条件如 下:(一)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二)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三)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25%以上)个人
出资控股在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
六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备案证书后按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技能 工人工种分类承接相应的专业作业业务,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班组长、技能工人发生变化或企业注销的,请于变更后1个月内
向登记备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相关材料。
七、专业作业企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逐
步试点推行。按照《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
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22年10月起,我市自有工人第1批
试点企业(22家)所承接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
作业企业施工;自2022年12月1 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 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技术
复杂项目),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
八、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质量安 全管理,高度关注试点项目上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
业企业施工进展情况,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
能证书人证不符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帮助协调 解决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试
点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专业作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未正式出台前,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试点过程 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 系人:张钢铁、廖娟娟,电话:63670918、13883222948,邮箱:
309317197@qq.com)。
附件:1.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
2.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附件1
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流程
一 、网上申请
企业通过网址: “http://jzjg.cqjsxx.com:8099/platform-web”进 入“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 统)在线发起申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股东联系方式、法定代 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种班组长(应 具有申请专业相关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工 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质量安全及人员
管理制度等材料。企业并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 备案
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企 业提出的申请予以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场办理备案 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证书;资料不齐全的,备案部
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三、 发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通过“资质管理系统V3.0”, 打印《专
业作业企业备案证书》,加盖公章后发放给备案企业。
四、 增项、变更或注销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接受企业增项、人员增补以及调整等变
更材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资质管理系统。涉及备案证书信息变
更的,重新打印;涉及企业注销的,在资质管理系统中作注销处
理。
五、 几点说明
1.技能工人的社保缴纳,可以凭企业参保证明作为备案凭据。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为自有工人购买的社保,可以作为
其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时该工人本人的社保缴纳依据。
3.鼓励技能工人一人持多证,在核对企业中级工、高级工占 比时,按企业持有的实际证书计算;在核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时,
按社保缴纳的人数确定计算(人数不重复计算)。
附件2
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及技能工人工种分类
一 、专业作业企业分类: 砌体专业、钢筋专业、混凝土专业、 装配式专业、门窗幕墙专业、建筑安装专业、装饰装修专业、工 程机械专业、路桥隧轨专业、古建筑专业、园林绿化专业、特种
作业等12类。
二、 技能工人工种分类
( 一 )砌体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砌筑工、抹灰工、装饰装 修工、石工、建筑保温安装工、镶贴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
架)等工种;
(二)钢筋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钢筋工、电焊工(焊工)、
钢筋加工配送工、预埋工、金属工、钣金工、安装钳工等工种;
(三)混凝土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混凝土工(混凝土搅拌 工、混凝土浇筑工、混凝土模具工)、模板工、防水工、司泵工、
预应力工、石工等工种;
(四)装配式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构件制作工、构件装配
工、灌浆工、预埋工、打胶工、内装部品组装工等工种;
(五)门窗幕墙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幕墙制作工、幕墙安 装工、建筑门窗安装工、建筑电焊工(焊工)、防腐保温工、建筑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安装铆工等工种;
(六)建筑安装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安装钳工、电气设备
安装调试工、管道工、弱电工、水暖工、油漆工、防水工、建筑 电焊工、建筑电工、空调安装调试工、消防安装工、智能楼宇管 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线路架设工、室内成套设施安 装工、变电安装工、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继电保护工、除尘工、
测量工、通风工、电力电缆工、防腐保温工、安装铆工等工种;
(七)装饰装修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油漆工、镶贴工、涂 裱工、装饰装修木工、木工、金属工、室内成套设施安装工、手 工木工、精细木工、建筑架子工、钻工(司钻员)、砌筑工(建筑
瓦工、瓦工)、防水工、防腐保温工、建筑门窗安装工等工种;
(八)工程机械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安装起重工、起重驾 驶员、机械设备安装工、司泵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挖掘
机驾驶员、桩机操作工、盾构机操作工、司钻员等工种;
(九)路桥隧轨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钢筋工、预应力工、 混凝土工、模板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沥青工、工程机 械修理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盾构机操作工、筑路工、隧道初 支工、防水工、隧道衬砌工、锚杆锚索工、城市管道安装工、疏 浚工、道路巡视养护工、桥隧巡视养护工、测量放线工、建筑架
子工、石工、砌筑工、防腐保温工、建筑电焊工、爆破工等工种;
(十)古建筑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古建筑传统木工(木雕 工、匾额工)、古建筑传统瓦工(砧刻工、砌花街工、泥塑工、古 建瓦工)、古建筑传统石工(石雕工、砧细工)、古建筑传统油工
(推光漆工、古建油漆)、古建筑传统彩画工(彩绘工)、防水工、
防腐保温工等工种;
(十 一)园林绿化专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园林绿化工,草坪
建植工,树木工,花卉工,园艺设计工,植物保护工等工种;
(十二)特种作业的技能工种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 建筑电焊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 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我市其他行业主管
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工种。
备注说明:
1.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每个专业下设班组, 班组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 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比如:砌体专业,可设置N 个班组,每 个班组有1名班组长、 N 名砌筑工、 N 名抹灰工等,且每名技能
工人至少要持有砌体专业相关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
2.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废止劳务资质标准前,我市建筑劳务 资质继续有效。鼓励支持我市现有劳务企业申请专业作业企业备
案,相关技能工人可以共用,但必须满足本通知相关要求。
3. 由于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对于建筑行业相关工种的划分不 是完全一致的,为方便企业办事,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 近相似原则,对于不能明确的工种或暂时未列入以上12类专业作
业的技能工种,在企业提出时可将其归入相近工种类别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