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管〔2023〕130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
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X国 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本 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以下 简称“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的要求,决定 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 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按照每年抽取对象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数量的3%、不高于 10%的要求,本次抽取受检企业共计780家(详见附件)。
二、 检查内容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 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 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受检本市建筑施工企 业以下内容: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2. 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 企业具有最低等级资质的,其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要求;
4. 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5. 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或厂房面积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或 厂房面积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6. 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7. 其他应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二)本市工程监理企业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受检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以下内容: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 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 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 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5. 企业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 其他应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三、 检查安排
(一) 发送通知阶段(2023年6月27日一7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告 知受检企业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在相关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
(二) 报送资料阶段(2023年7月6日一7月26日)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 息报送表的导出路径:登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后, 点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版块,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受 检企业信息报送表”自动生成。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三) 部门检查阶段(2023年7月27日一8月26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集中检查。一是 对受检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二是 抽取部分企业实地查看证照信息、办公地点、技术装备、厂房面 积等是否与信息系统一致。
四、 结果处理
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 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 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 资质。对整改期满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解除屏蔽。对整改 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依法撤回其受检资质,向企业 发送撤回资质告知书,告知书送达5日后无异议的,向企业发送 撤回资质决定书,撤回其资质,对外公告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 年。对整改期内企业申请注销受检资质、满足注销条件的,注销 后视为整改合格。
五、工作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工作是纳入国务院对我市督查 考核的重点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督 促“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委适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双随 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动态监管不到位或者不 按时报送动态监管情况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全市 通报。
政策咨询电话:15823001651 023-63676396。
附件:1.本市受检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市级检查)2. 本市受检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区县检查)
3. 本市受检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1).docx